2016年度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71号和苏政办发〔2015〕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运行,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对市、县、乡镇三级实行分级考评。考评对象分别为各市委农工办,各县(市、区)委农工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市级考评
1、体系建设。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得8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制定出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意见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3、制定出台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意见。市委、市政府文件得10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10分),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文件得8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8分),其他部门文件得3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3分),未出台的,不得分。重大创新政策经省认定可另加5-10分(每增加一项重大创新政策加5-10分);全市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得5分(每增加一次加5分);承担组织省相关业务会议或培训研讨班的得8分(每增加一次加8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得到省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得8分,得到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得10分。
4、实体平台建设。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覆盖并发生交易的得15分,覆盖面超过80%并发生交易的得10分,覆盖面超过50%并发生交易的得5分,覆盖面低于50%的不得分;乡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覆盖并发生交易的得10分,覆盖面超过80%并发生交易的得8分,覆盖面超过50%并发生交易的得5分,覆盖面低于50%的不得分。
5、信息平台建设。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正常运行且及时维护更新的得5分;未正常运行并维护更新的不得分。
6、交易品种。每个交易品种得3分。
7、产权交易成效。
(1)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30分、第2名得20分、第3名得15分,第4-5名各得12分,第6-10名各得6分。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25分、第2名得20分、第3名得12分,第4-5名各得10分,第6-10名各得5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2)半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20分、第2名得15分、第3名得12分,第4-5名各得10分,第6-10名各得4分。半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5分、第2名得12分、第3名得10分,第4-5名各得8分,第6-1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3)季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0分、第2名得8分、第3名得6分,第4-5名各得5分,第6-10名各得3分。季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8分、第2名得6分、第3名得5分,第4-5名各得4分,第6-10名各得2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4)月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8分、第2名得6分、第3名得5分,第4-5名各得4分,第6-10名各得2分。月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6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3分,第4-5名各得2分,第6-10名各得1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5)累计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20分、第2名得15分、第3名得12分,第4-5名各得10分,第6-10名各得4分;累计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5分、第2名得10分、第3名得8分,第4-5名各得5分,第6-10名各得2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8、抵押融资成效。累计抵押融资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5分、第2名得12分、第3名得10分,第4-5名各得8分,第6-10名各得4分;累计抵押融资总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2分、第2名得10分、第3名得8分,第4-5名各得5分,第6-10名各得3分。未发生登记的不得分。
(二)县级考评
总体要求:按照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牌子、有台账、有信息服务平台、有档案等标准进行考评。
1、体系建设。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得5分;未成立的,不得分。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专职人员2人或以上的,得5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或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被列为财政预算的,加3分。
2、制定出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意见及交易细则。制定相关意见的,得5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3、制定出台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意见。县委、县政府文件得8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8分),县委办、县政府办或县纪检(监察)部门文件得5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5分),其他部门文件得3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3分),未出台的,不得分。重大创新政策经省认定可另加5-10分(每增加一项重大创新政策加5-10分);承担组织省相关业务会议或培训研讨班的得8分(每增加一次加8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得到省辖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的3分,得到省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得8分,得到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得10分。
4、实体平台建设。建立标准规范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固定的窗口、交易大厅、洽谈室、办公室、档案室等,中心场所整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单独并能直接联接交易平台的滚动显示大屏,交易中心牌子悬挂醒目,LOGO标志明显,办公等设施齐全等,得10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给分),单独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另加5分;乡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全覆盖并发生交易的得15分,覆盖面超过80%并发生交易的得10分,覆盖面超过50%并发生交易的得5分,覆盖面低于50%的不得分;乡级单独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全覆盖并发生交易的另加8分,覆盖面超过80%并发生交易的另加5分,覆盖面超过50%并发生交易的另加3分。
5、信息平台建设。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正常运行且及时维护更新的得5分;未正常运行并维护更新的不得分。
6、交易品种。每个交易品种得3分。
7、产权交易成效。
(1)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30分,第4-8名各得20分,第9-15名各得15分,第16-20名各得12分,第21-30名各得9分,第31-50名各得5分。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25分,第4-8名各得18分,第9-15名各得12分,第16-20名各得10分,第21-30名各得8分,第31-50名各得5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2)半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20分,第4-8名各得15分,第9-15名各得12分,第16-20名各得10分,第21-30名各得8分,第31-50名各得3分。半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15分,第4-8名各得12分,第9-15名各得10分,第16-20名各得8分,第21-30名各得5分,第31-5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3)季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10分,第4-8名各得8分,第9-15名各得6分,第16-20名各得5分,第21-30名各得4分,第31-50名各得2分。季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10分,第4-8名各得8分,第9-15名各得6分,第16-20名各得5分,第21-30名各得4分,第31-50名各得2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4)月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8分,第4-8名各得6分,第9-15名各得5分,第16-20名各得4分,第21-30名各得3分,第31-50名各得1分。月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8分,第4-8名各得6分,第9-15名各得5分,第16-20名各得4分,第21-30名各得3分,第31-50名各得1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5)累计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20分,第4-8名得15分,第9-15名各得10分,第16-20名各得8分,第21-30名各得5分,第31-50名各得3分;累计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3名的各得15分,第4-8名各得12分,第9-15名各得10分,第16-20名各得8分,第21-30名各得5分,第31-5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8、抵押融资成效。累计抵押融资项目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5分、第2名得12分、第3名得10分,第4-5名各得8分,第6-10名各得5分,其他已发生登记的各得3分;累计抵押融资总额在全省列第1名的得12分、第2名得10分、第3名得8分,第4-5名各得5分,第6-10名各得3分,其他已发生登记的各得2分。非国家试点县另加5分。未发生登记的不得分。
(三)乡级考评
总体要求:按照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牌子、有台账、有档案等标准进行考评。
1、体系建设。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得5分;未成立的,不得分。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专兼职人员,得5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或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被列为财政预算的,加3分。
2、制定出台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意见。乡党委、乡政府文件得8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8分),其他部门文件得3分(每增加一项政策加3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3、实体平台建设。建立标准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固定的窗口、交易大厅、洽谈室、办公室、档案室等,中心场所整体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有单独并能直接联接交易平台的滚动显示大屏,交易服务中心牌子悬挂醒目,LOGO标志明显,办公等设施齐全等,得10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给分),单独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另加5分。
4、交易品种。每个交易品种得5分。
5、产权交易成效。
(1)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30分,第11-20名各得20分,第21-30名各得15分,第31-40名各得12分,第41-50名各得10分,第51-100名各得5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25分,第11-20名各得18分,第21-30名各得12分,第31-40名各得10分,第41-50名各得8分,第51-100名各得5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2)半年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20分,第11-20名各得15分,第21-30名各得12分,第31-40名各得10分,第41-50名各得8分,第51-100名各得5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半年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15分,第11-20名各得12分,第21-30名各得10分,第31-40名各得8分,第41-50名各得6分,第51-100名各得4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3)季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10分,第11-20名各得8分,第21-30名各得6分,第31-40名各得5分,第41-50名各得4分,第51-100名各得3分,第101-200名各得2分。季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10分,第11-20名各得8分,第21-30名各得6分,第31-40名各得5分,第41-50名各得4分,第51-100名各得3分,第101-200名各得2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4)月度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8分,第11-20名各得6分,第21-30名各得5分,第31-40名各得4分,第41-50名各得3分,第51-100名各得2分,第101-200名各得1分。月度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8分,第11-20名各得6分,第21-30名各得5分,第31-40名各得4分,第41-50名各得3分,第51-100名各得2分,第101-200名各得1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5)累计成交项目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20分,第11-20名得15分,第21-30名各得12分,第31-40名各得10分,第41-50名各得8分,第51-100名各得5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累计成交金额在全省列第1-10名的各得15分,第11-20名各得12分,第21-30名各得10分,第31-40名各得8分,第41-50名各得6分,第51-100名各得4分,第101-200名各得3分。未发生交易的不得分。
三、考评方式及激励措施
1、考评方式。考评采用现场检查、平台复核及专家审核相结合。
(1)政策文件、实体平台照片及相关资料由各市、县(市、区)及乡镇提供。
(2)统计数据以省委农工办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准。2016年度数据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交易数据。
(3)先进市由各市提供政策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结合交易数据进行自评后,报省委农工办;先进县由各县(市、区)先进行自评,各市根据提供的政策文件、实体平台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复核后,报省委农工办;先进乡镇由各县(市、区)根据省委农工办提供的交易数据,乡镇提供的政策文件、实体平台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进行考评,并经各市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农工办。
(4)省委农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抽查、平台复核、专家审核等方式确定初步名单,并在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后,最后确定先进集体。
2、激励措施。
(1)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选出5个市、30个县、50个乡镇为2016年度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先进集体,并在适当时候评选一批先进工作者(另行通知),以省委农工办名义予以表彰。
(2)对县及乡镇先进集体将以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和研讨,以及购买平台所需设备。

